每日普法别拿赠品ldquo不当回事
法律是生产力,懂法是知识力,守法是经营力,用法是财商力。未来十年不懂法的人都注定赚不到大钱,未来十年不懂法的人都注定保护不好财产,因为所有赚钱的方法和保护财产的方法都写在法律里!
买手机赠手机套,
买奶粉赠小彩碗,
买皮鞋赠鞋拔子。
买食用油增护手霜,
买蝶妆赠高级口红,
买化妆品赠保温杯。
……
产品赠送是销售者通过产品赠送向消费者传达有关企业以及产品的各种信息,说服和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以达到产品销售的一种促销推广体系。
买东西送赠品是许多商家广泛应用的做法
有一些商家无视商业道德,用一些属于“三无”或假冒伪劣的小家电作为赠品,而且这些商家还言明:赠品是免费的,不在“三包”范围之内。
商家此举意味着,赠品有了质量问题,甚至造成了后果,赠予的商家包括生产厂家不负任何责任。
随着赠品越来越多地被商家作为营销策略使用,赠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地被消费者吐槽、投诉。
在关于赠品质量问题的争执上,商家、消费者各执一词,最终的焦点无非就一点:商家对赠品质量要不要负责。
案例:一家农户在使用一只新的电热水壶时外壳突然带电,使用者手被电击。原来,该电热水壶是他们家不久前在买空调器时,商家作为赠品送给购买者的。事后经检测,这只电热水壶做工粗糙、材质低劣,完全是劣质产品。
在赠品营销策略攻击下,不少消费者购买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冲着赠品去的,有的甚至还颇有点“买椟还珠”的冲动,基于此发生的赠品质量纠纷,消费者肯定很委屈:没有赠品,铁定不会选择购买你的商品,既然你的赠品质量有问题,那我的消费权益必然遭受了损害,商家理所当然地要对此负责。
这一朴素的消费理念中,其实包含着法律上的契约精神:
即在买卖合同或消费合同的缔结过程中,消费者把赠品当作了买卖合同或消费合同缔结的前提要件。
而从商家的出发点来看,提供赠品其实就是典型的附义务的赠予,只有达到了购买一定商品或服务的要求,商家才会将赠品给予消费者;不购买商品或服务,甚至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没有达到一定的要求,赠品也不会给消费者。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条之规定,附义务的赠予,赠予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予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关于赠品质量的争议,完全可以适用此条法律规定。
尽管消费者没有就赠品支付价款,但由于商家提供的赠品是属于附义务的赠予,商家应当按照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对赠品质量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也就是说,商家提出的“赠品是免费的,不在‘三包’范围之内”之类的说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相悖,消费者可以大胆维权,不要被商家忽悠了。
为了确保安全,消费者在使用赠品类家电之前必须用心识别其质量,或请内行人帮助检测其质量,凡确定属于“三无”或假冒伪劣的“赠品类”家电,不但自己坚决不用,也绝不要转送他人使用,以防“送祸给别人”。
金装律师哲学以商演道,以法为宗,以利为用,
明晰自性,菩提为本,自利利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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